在德国,年满14周岁到18周岁的犯罪人是少年,应该对他适用以教育措施为主的少年刑法。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,德国也出现了各种希望少年刑法严苛化的立法建议。但是,实践中往往很难判断少年人存在有意识违法的判断能力和行为能力。从长期比较上看,德国未发现持续上升的少年犯罪现象,那些指责教育理念是过分宽容和无效的观点缺乏实际根据。另一方面,也不必提高刑事责任年龄,未来立法反而应当增加一项"处罚能力"制度,对14周岁以上的人可以判处教育处分和惩戒处分,但是只有行为人年满了16周岁以后,才可以对他适用少年刑罚。此外,18到20周岁的犯罪人通常还没有完成人格发展,所以仍然可以对他们尝试适用少年刑法的教育性影响,尽管立法标准不便统一操作,但还是应该为法官保留个案判断的空间,而不是一律适用成人刑法处理。
文章来源:《文学少年》 网址: http://www.wxsnzz.cn/qikandaodu/2020/1107/84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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